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7民初1131号
原告:郭家君,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韩太荣,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石德芳,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告郭家君与被告韩太荣、石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郭家君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家君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家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郭家君负担。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