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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4376号

李林法、赵家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林法;赵家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376号申请执行人李林法,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家声,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李林法诉被告赵家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927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家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林法借款本金146012元及利息(其中6412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其中198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04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其中119800元(32400-1200+88600=119800)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3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家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林法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世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