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4号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5KU4P。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
申请人:洛阳特特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武汉南路南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MA3X4FR90D。
法定代表人:郭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新安县恒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下羊义村代码:9141032377217078X9。
法定代表人:张瑞霞,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瑞卿,女,汉族,1966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河南瑞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下羊义村代码:410181000003024。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郭雯,女,汉族,1993年9月20日生,住洛阳市新安县。
被
申请人:郑园园,女,汉族,1988年2月2日生,住洛阳市新安县。
被
申请人:郑小波,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住洛阳市新安县。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洛阳特特客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恒基铝业有限公司、张瑞卿、河南瑞翔铝业有限公司、郭雯、郑园园、郑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书面承诺以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特特客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恒基铝业有限公司、张瑞卿、河南瑞翔铝业有限公司、郭雯、郑园园、郑小波名下银行存款313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