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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202号

上海英利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尚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上海英利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尚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财保202号

申请人:上海英利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11182626。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廖逸,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尚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62256T。

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人上海英利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尚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尚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8508.21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友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尚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8508.2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玲

审判员 洪英利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荀 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