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永久,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毅,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珮瑶,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斯道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中科创业中心B-201。
法定代表人:梁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飞,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永久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斯道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道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唐永久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唐永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永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上诉人唐永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云云
审判员 丁 飞
审判员 董 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宝和
书记员王沈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