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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6执1177号

马洪涛与娄和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洪涛;娄和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6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马洪涛,男,1961年10月8日,汉族。

被执行人:娄和新,男,1961年10月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洪涛与娄和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6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洪涛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XXXX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2018年1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

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三、2018年6月28日,通过传统查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娄和新在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债券系假债券,收据上的公章系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员工私刻的公章加盖,该员工已被处罚,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应的财产信息。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娄和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娄和新患有脑梗并提交住院证明,暂未实际拘留。

六、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债务过多,在法院关联案件较多,截止2019年3月6日,被执行人在郑州地区共有7件案件,其中只有一起执行完毕,其余均未执行完毕。

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马洪涛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06执11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驰峰

人民陪审员  史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