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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执334号

李志伟、沈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伟;沈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伟,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沈丹,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21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志伟申请执行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221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