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伟,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沈丹,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21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志伟申请执行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221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