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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恢140号

罗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东瑞辰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海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义军;罗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立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南新区醴泉一路黛溪不夜城。

法定代表人:朱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义军,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海东。

被告:罗玲,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海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义军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