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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9229号

杭州皖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云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皖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云丹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9229号 原告杭州皖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浒西苑****。 法定代表人汪文彬。 被告杭州云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惠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黎加远。 原告杭州皖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云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皖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会计代理费及工商变更服务费等其他服务费共计15047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汪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云丹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商业服务关系。2014年5月开始,被告一直委托原告处理其公司财务、税务、工商事务等事宜。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财务代理合同》一份,内容主要约定了原告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辖法院等。截止2018年6月,被告共欠原告财务服务费、工商事务服务费、其他服务费、代付款等合计15047元。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以上欠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服务后有权按照约定向被告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被告杭州云丹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云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皖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项服务费合计15047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皖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76元,由被告杭州云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杭州皖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云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孝永

人民陪审员  郑定华

人民陪审员  冷毓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

书 记员  马娟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