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1902号
原告:北京圣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芦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洪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圣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原告北京圣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北京圣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圣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北京圣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晓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 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