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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7民初278号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7民初278号

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

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林,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黄辉,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 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黄辉负担。

审 判 员  李灵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

书记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