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23执12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象永,男,1977年01月22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毛守国,男,196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王象永与被执行人毛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象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46475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鲁E×××**江淮瑞玲皮卡车一辆,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该车。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数额极小,最大数额仅为101.52元且均无资金往来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价证券或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18年8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守国司法拘留15日。2018年9月26日,申请人王象永申请对被执行人毛守国名下鲁E×××**汽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2018年12月24日,买受人孟芳(身份证号:)以40879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作出(2018)鲁0523执12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确认拍卖成交。2018年12月28日,广饶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毛守国名下鲁E×××**汽车为报废车,无法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买受人孟芳请求对该次拍卖撤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2018)鲁0523执12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