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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执164号

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康大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康大强;牛红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12执164号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建东,系杜良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康大强,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牛红玲,女,汉族,1981年6月26日生,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康大强、牛红玲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2行审43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梅芳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李聪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