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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24执1257号

陈贵红、刘有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贵红;刘有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4执1257号

申请人:陈贵红,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刘有俊,女,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获嘉县。关于陈贵红申请执行刘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支付本金3288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328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了调查,其他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

审判员  张丽慧

审判员  孟 靓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焦慧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