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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1执44号

杨明文、杨程荣、杨小文、杨成毅申请执行张建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明文;杨成荣;杨小文;杨成毅;张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52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文,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居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成荣,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小文,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成毅,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建林,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在执行杨明文、杨程荣、杨小文、杨成毅申请执行张建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林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尚有一笔33343.48元案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建林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暂存案款33343.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温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