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52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文,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居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成荣,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小文,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成毅,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建林,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在执行杨明文、杨程荣、杨小文、杨成毅申请执行张建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林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尚有一笔33343.48元案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建林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暂存案款33343.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温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