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京73行初406号
原告:科乐美数码娱乐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赤坂九丁目7番**。
法定代表人:早川英树,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静,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154317号《关于第25203313号“实况足球”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1月10日。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1月29日。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
一、诉争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二、诉争商标经原告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已与原告建立起紧密的对应识别联系,具有显著性,诉争商标应获准注册。
三、诉争商标是基于“实况”系列基础商标的延续性申请,应当获准注册。
四、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的原则,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1.
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25203313。3.申请日期:2017年7月7日。4.标识:“实况足球”。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视频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游戏程序;视频游戏程序;计算机游戏程序;用于移动电话的可下载游戏程序。
二、其他事实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及在先案例:1、“实况”的含义解释、原告“实况”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及续展证明、“实况棒球”“实况体育”等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足球”与显著性较弱的词语搭配的商标档案信息等,用于证明“实况”及“足球”本身具有显著性,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2、原告与新浪、网易等合作发布、推广“实况”系列游戏的协议和合同、百度检索关于“实况足球”的新闻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游侠网的游戏排行公证件、网易Udata、七麦数据、华为应用市场官网关于“实况”系列游戏的下载量统计数据的公证件等,其中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共涉及345篇检索文献,时间跨度为2001年至2018年,游侠网的游戏排行时间跨度为2009年至2018年,涉及《实况足球2010》至《实况足球2019》近十个系列,用于证明诉争商标所依附的“实况”系列游戏在中国拥有很多的用户群体,具有极高知名度,已与原告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3、(2016)京73行初2803号行政判决书,用于证明“实况足球”并未仅表示指定商品内容的特点,根据在先生效判决文书的处理方式应当获准注册。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诉争商标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及内容的直接描述,则因其通常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所应有的识别能力,故其属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诉争商标“实况足球”为中文文字商标,其中“实况”一词多指现场的实际情况、真实情况,而“足球”作为一种体育项目为大众所熟知。“实况足球”指定使用在“视频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仅就标志本身来看容易将其理解为“一种足球类网络游戏产品”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或特点,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如已通过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达到了必要的知名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的这一标志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则可以认定该标志在这一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商标所要求的识别特性,具有了获得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本案中,“实况足球”为原告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的名称。原告提交的相关单机游戏排行榜单、国家图书馆检索文献以及百度百科检索情况显示,自2001年起,国内相关媒体多将《实况足球》系列游戏作为体育电子竞技类游戏的代表与原告进行对应报道,时间跨度涉及《实况足球7》至《实况足球2019》近十余个系列,包括手机游戏、单机游戏等多个领域,《实况足球》系列游戏长达多年在“上市单机游戏排行榜”、“体育竞技类游戏排行榜”等榜单中获得较高排名。结合七麦数据官网及华为应用市场的统计数据、原告与网易公司签订的“实况”系列游戏《发行许可协议》、相关广告宣传设计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实况足球》系列游戏在近年网络游戏市场中仍占据一定份额,且通过网易公司等平台采取了网络直播、游戏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综上,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使用在“视频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了获得显著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54317号《关于第25203313号“实况足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科乐美数码娱乐株式会社关于第25203313号“实况足球”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科乐美数码娱乐株式会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丽
人民陪审员 贠桂玲
人民陪审员 芮玉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法官 助理 王彦杰
书 记 员 赵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