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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03行初126号

0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1303行初126号本院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豫1303行初126号行政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现予补正,

裁定如下:第5页第十三行“2019”应为“2018”。

审 判 长  刘小宁

审 判 员  吴张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