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1303行初126号本院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豫1303行初126号行政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现予补正,
裁定如下:第5页第十三行“2019”应为“2018”。
审 判 长 刘小宁
审 判 员 吴张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
0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1303行初126号本院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豫1303行初126号行政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现予补正,
裁定如下:第5页第十三行“2019”应为“2018”。
审 判 长 刘小宁
审 判 员 吴张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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