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8489号
原告:唐锋,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刘高伟,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唐锋与被告刘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高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高伟偿还唐锋借款本金68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诉讼中,唐锋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为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刘高伟于2015年9月9日以其经营的中山市帮帮信息传媒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没钱交办公室租金为由向唐锋借款6800元。唐锋于当日通过工商银行向刘高伟转账6800元,刘高伟确认收到借款。此后,唐锋多次催收,刘高伟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至今仍未偿还。唐锋提供如下证据:1.工商企业信息查询,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2.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6800元;3.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原告就借款向被告进行催收。刘高伟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高伟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9月9日向唐锋借款6800元,唐锋于当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高伟交付借款6800元。此后,唐锋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唐锋与刘高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唐锋可以随时要求刘高伟归还,刘高伟应当归还,故唐锋请求刘高伟归还借款6800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高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刘高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唐锋归还借款6800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高伟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一夫
审判员 陈玉珍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