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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1003号

戴勇、中山市万钧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戴勇;中山市万钧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终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勇,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万钧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兆裕街**。

法定代表人:何国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

主要

负责人:梁佳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戴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万钧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勇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戴勇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建峰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梁思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