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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024执278号之一

朱健、廖国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健;廖国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024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健,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廖国富,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在执行朱健与廖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国富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琳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余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