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024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健,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廖国富,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在执行朱健与廖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国富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琳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余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