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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4民初13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与石新林、张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石新林;张玲丽;潘献能;田海英;潘献春;费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4民初13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住所地:黄石市白马路******。

负责人:王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致斌,该行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海梦,该行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石新林,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张玲丽,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潘献能,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田海英,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潘献春,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费雪,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诉被告石新林、张玲丽、潘献能、田海英、潘献春、费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浩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雪融

书记员刘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