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满,男,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唐有廷,男,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申请执行人王金满与被执行人唐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30元,共计42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以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史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