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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执39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山西国联钢管经销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2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山西国联钢管经销有限公司;刘利子;郑建功;高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6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山西国际金融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军,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路码×××。

法定代表人:魏晋伍,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国联钢管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园区建业街码×××。

法定代表人:刘利子,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利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执行人:郑建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执行人:高玲玲,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6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恒宇国联钢管有限公司、山西国联钢管经销有限公司、刘利子、郑建功、高玲玲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五百万九千九百一十九元一角(本金二千五百万元,利息三千四百一十五元七角五分,罚息、复利八百八十四万一千六百二十四元三角九分,受理费九万零九百三十一元,保全费五千元,迟延履行金九十七万一千二百五十元,执行费九万七千六百九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焦胤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