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2601执431号之一

石胜珍、洪江市华富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胜珍;洪江市华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01执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胜珍,女,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洪江市华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龙田乡婆田村。

法定代表人:蒋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因被执行人洪江市华富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0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黔26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洪江市华富建材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1月2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石胜珍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544000将设备退还石胜珍;

三、洪江市华富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石胜珍违约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272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按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胜珍以被执行人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该案金钱支付义务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待再审结果出来另行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义务,同时不放弃对被执行人洪江市华富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胜珍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2601执431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如申请执行人石胜珍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勇军

审判员  佘 坤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祖清

书记员潘晓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