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302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谢XX,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来宾市兴宾区人,现外出住址不详。 黄XX与谢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XX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2.27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XX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土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谢XX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延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韦立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