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591号
申请人:邓锋,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芳,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思,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谢雄壮,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
申请人:陈飘华,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谢候光,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锋与被申请人谢雄壮、陈飘华、谢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邓锋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谢候光名下位于阳春市的房地产[产权证号:C2××27],查封财产价值以500000元为限。申请人邓锋提供登记在肖丹霞名下座落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求知路109号的房地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谢候光名下位于阳春市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C2××27],查封财产价值以500000元价值为限; 二、查封肖丹霞名下用于担保座落于阳春市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阳春市不动产权第××号]。 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施查封之日起算。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所有权的手续。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成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欣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