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被执行人:邓美燕,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张胜,男,1967年9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李心良,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美燕、张胜、李心良银行存款人民币39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