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24民初2971号
原告:赵忠良,男,1967年1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振华,进贤县民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代标,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6299,
法定代表人:喻大安,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赵忠良与被告张代标、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忠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忠良负担。
审 判 长 余志远
人民陪审员 胡国顺
人民陪审员 程兆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龚靖超
书 记 员 付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