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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4民初2971号

赵忠良与张代标、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忠良;张代标;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24民初2971号

原告:赵忠良,男,1967年1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振华,进贤县民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代标,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6299,

法定代表人:喻大安,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赵忠良与被告张代标、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忠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忠良负担。

审 判 长  余志远

人民陪审员  胡国顺

人民陪审员  程兆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龚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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