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1510号
原告:张振军,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陈志彪,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张振军与被告陈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军到庭后中途无故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振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振军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