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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民初1510号

张振军与陈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振军;陈志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1510号

原告:张振军,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陈志彪,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张振军与被告陈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军到庭后中途无故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振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振军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