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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81民初111号

闫海燕与耿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海燕;耿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181民初111号

原告:闫海燕,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被告:耿建伟,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

原告闫海燕与被告耿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闫海燕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闫海燕负担。

审判员  闫小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军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