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181民初111号
原告:闫海燕,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被告:耿建伟,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
原告闫海燕与被告耿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闫海燕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闫海燕负担。
审判员 闫小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军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