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2民初4232号之一
原告:李长云,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武军,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冯梦怡,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李长云与被告朱武军、冯梦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2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长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长云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计1352.5元。
审 判 长 周健成
审 判 员 李胜贤
审 判 员 王高瞻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
书记员 陈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