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3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题刚,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志美,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客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莉,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志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2766元,由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存义
审判员 赵 霞
审判员 张印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曾琪惠
法官助理杨俊逸
书记员席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