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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3719号

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志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志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3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题刚,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志美,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客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莉,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志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2766元,由上诉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存义

审判员  赵 霞

审判员  张印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曾琪惠

法官助理杨俊逸

书记员席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