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697号之三
申请人:王普,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
申请人:梁仁斌,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
申请人:陈迟,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王普、康莉诉被告梁仁斌、陈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已于2017年5月10日以调解方式审理终结。原告于2017年3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川0184民初697号民事裁定,1.对被申请人陈迟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富森支行的卡号为6228480469468xxxxxx的账户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对被申请人陈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市解放北路一段支行的卡号为6217996510001xxxxxx的账户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3.对被申请人梁仁斌、陈迟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4.对被申请人梁仁斌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QXXX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5.对申请人王普、康莉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位于金牛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因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债务,故申请人王普申请对被申请人梁仁斌、陈迟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续行保全。又因梁仁斌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QXXX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需要审验,故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王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梁仁斌、陈迟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梁仁斌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QXXX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