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14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海林,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富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景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海林与乌海市景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景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以(2017)内0826执14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铺一套。因两次流拍,申请人申请变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铺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子平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