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24民初1042号
原告:宽甸金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志刚,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工作人员,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高洪宣,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宽甸金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洪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金誉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金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树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