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772号之一
原告:佳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B50G3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祥路**。
法定代表人:宿允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瑞兵、徐洪林,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0511823C,,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高楼村
法定代表人:姚纪荣。 原告佳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贺公司)与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佳贺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佳贺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佳贺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7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17元(此款已由佳贺公司预交),由佳贺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正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谭晋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