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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441号

张长亮、张维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长亮;张维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亮,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被执行人张维春,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申请执行人张长亮与被执行人张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6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维春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