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亮,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被执行人张维春,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申请执行人张长亮与被执行人张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6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维春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