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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4财保26号之一

喻江峰、刘玉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喻江峰;刘玉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04财保26号之一

申请人:喻江峰,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亮、杨文波,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玉秀,女,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申请人喻江峰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玉秀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8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喻江峰以担保人邓涛所有的坐落于西湖区井冈山大道681号平安家园7栋3单元602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喻江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邓涛所有的坐落于西湖区井冈山大道681号平安家园7栋3单元602室房屋一套(洪房权证西区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无正文)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舒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