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廖子华,男,1953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马全灵,男,1971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张增妮,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廖子华申请执行马全灵、张增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马全灵、张增妮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款项1427919.3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春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