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1540号
原告:秦皇岛宝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姜春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冬,女,1997年11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志刚,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秦皇岛宝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宝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宝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志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宝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卢鑫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