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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03民初609号

赵金花与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金花;王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03民初609号

原告:赵金花,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王彤,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赵金花与被告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1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借53元、7月3日借100元,被告是经营卖店,称借款用于上货,被告说两天还,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作出的(2019)辽040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尚未生效,该案尚在审理中,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与本案相同,本案符合重复起诉的情形,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金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

书记员  黄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