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2刑初78号公诉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杰,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刑检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公诉机关建议,且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杰到庭参加诉讼。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烨莉为李世杰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世杰酒后驾驶白色豫A×××**号一汽牌小型轿车行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小路南水北调桥西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世杰血液酒精含量为186.74mg/l00ml。李世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世杰的供述;证人谢某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指认照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810141乙醇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世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区间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
被告人李世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世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李世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李世杰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孟 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福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