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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4执134号之二

唐然平与杨刚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唐然平;杨刚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4执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唐然平,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杨刚平,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身份证号码:622621XXXX********。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然平与被执行人杨刚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刚平未主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甘122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唐然平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刚平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杨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营业室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内有存款55024.91元。因被执行人杨刚平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17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刚平主动将案件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17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靳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