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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民初149号

杜德龙与刘涛、王洪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德龙;刘涛;王洪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21民初149号

原告:杜德龙,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刘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王洪颜,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告杜德龙与被告刘涛、王洪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王洪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刘涛、王洪颜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3日起按借款20万元、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款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涛、王洪颜夫妇于2016年12月2日借原告20万元用于进料,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涛、王洪颜未返还原告借款。 被告刘涛、王洪颜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被告刘涛质证后没有异议,自认原告向其提供借款20万元,被告王洪颜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该借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本院认为有效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还款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款情况,应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日,被告刘涛、王洪颜借原告杜德龙20万元用于进料,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刘涛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王洪颜在该借据借款人处签名,该借据载明:“借款协议今借到杜德龙现金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用期6个月,到期归还。借款人:刘涛王洪颜证明人:韩锋2016.12.2号”。被告刘涛、王洪颜未返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刘涛、王洪颜存在借贷合意,被告刘涛自认原告已向其提供案涉借款20万元,原告与被告刘涛、王洪颜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告刘涛、王洪颜提供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期到期后,被告刘涛、王洪颜未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刘涛、王洪颜返还借款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刘涛、王洪颜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自2017年6月3日起按借款20万元、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刘涛、王洪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杜德龙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3日起按借款20万元、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刘涛、王洪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保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奕增

书 记 员 盛圆圆 附:权利人应自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