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15号
原告:张福云,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李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成宣,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张福云与被告吴成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吴成宣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叶 若 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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