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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115号

张福云与吴成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福云;吴成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15号

原告:张福云,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李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成宣,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张福云与被告吴成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吴成宣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叶   若   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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