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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1364号之一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王银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王银生;从友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364号之一

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郸城县新华路西段。

法定代理人:马联合职务: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65999699R。

被告:王建,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王银生,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从友谊,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

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建、王银生、从友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因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有效履行,应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查询被告的财产状况,为本院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9万元范围内查询被告王建、王银生、从友谊的财产信息。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