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4执43508号之一

庄永青、庄建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庄永青;庄建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3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庄永青,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揭西县。 被执行人庄建妙,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庄永青与被执行人庄建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庄建妙名下银行账户420.6元,扣除50执行费,余款付至申请人名下账户;于2018年12月2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庄建妙持有的深圳华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龙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暂无法处理。本院经向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许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柯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