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0221执1295号

张太山、江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太山;江海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21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张太山,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江海兵,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张太山与江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江海兵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冻结江海兵两个银行账户;2、被执行人江海兵无车辆、在芜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江海兵于倪家村津盛商业街02幢901室有房产信息,已查封;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海兵纳入限制高消费范围,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本院线下查询未能找到江海兵下落。本院将这一情况与申请人张太山沟通后,张太山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0221执1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吴之国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罗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