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524执保21号李某某、孙某某、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室作出了(2019)陕0524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查封了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晋XXX**,查封期限为二年,并已函告告知该案审判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524执保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6日结案。承办人:刘宏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