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121号
原告:赵新奎,男,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肖万友,男,现住址不详。 原告赵新奎诉被告肖万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依据原告赵新奎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肖万友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肖万友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赵新奎亦不能补充提供被告肖万友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新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鹿雨 来源:百度“”